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-07-09 现就有关“公司+农户”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: 目前,一些企业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牲畜、家禽的饲养,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,向农户提供畜禽苗、饲料、兽药及疫苗等(所有权〈产权〉仍属于公司),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。 鉴于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的企业,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,但系委托农户饲养,并承担诸如市场、管理、采购、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,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。 为此,对此类以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,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7月9日 税 屋附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: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,是指: (一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: 1.蔬菜、谷物、薯类、油料、豆类、棉花、麻类、糖料、水果、坚果的种植; 2.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; 3.中药材的种植; 4.林木的培育和种植; 5.牲畜、家禽的饲养; 6.林产品的采集; 7.灌溉、农产品初加工、兽医、农技推广、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、林、牧、渔服务业项目; 8.远洋捕捞。 (二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 1.花卉、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; 2.海水养殖、内陆养殖。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,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。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(试行)(2010年版) 小刘看看——订单农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吗? 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指出:对此类以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,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 想到现在许多农产品购销企业,采用订单形式帮农民报销农产品。那么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呢?根据2号公告,笔者认为条件如下: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农产品种植合同; 2向农户提供种苗、化肥等(所有权〈产权〉仍属于公司); 3农户将培育好的农产品交付公司回收。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,可以参照执行。我想这个跟一般意义上的订单农业存在差异,但是,可以借鉴思路。当然,种植农作物与饲养又有很大的差异,农民的意愿、风险的承担等可能都成为项目实施的障碍。 仅仅提出思路供参考和讨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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