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

来源:税屋 作者:税屋 人气: 时间:2010-07-09
摘要:鉴于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的企业,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,但系委托农户饲养,并承担诸如市场、管理、采购、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,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。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      2010-07-09

  现就有关“公司+农户”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:

  目前,一些企业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牲畜、家禽的饲养,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,向农户提供畜禽苗、饲料、兽药及疫苗等(所有权〈产权〉仍属于公司),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。

  鉴于采取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的企业,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,但系委托农户饲养,并承担诸如市场、管理、采购、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,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。

  为此,对此类以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,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 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2010年7月9日


  税 屋附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:

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,是指:

  (一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免征企业所得税:

  1.蔬菜、谷物、薯类、油料、豆类、棉花、麻类、糖料、水果、坚果的种植;

  2.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;

  3.中药材的种植;

  4.林木的培育和种植;

  5.牲畜、家禽的饲养;

  6.林产品的采集;

  7.灌溉、农产品初加工、兽医、农技推广、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、林、牧、渔服务业项目;

  8.远洋捕捞。

  (二)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

  1.花卉、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;

  2.海水养殖、内陆养殖。

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,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
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(试行)(2010年版)

  小刘看看——订单农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吗?

  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指出:对此类以“公司+农户”经营模式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,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  想到现在许多农产品购销企业,采用订单形式帮农民报销农产品。那么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呢?根据2号公告,笔者认为条件如下:

 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农产品种植合同;

  2向农户提供种苗、化肥等(所有权〈产权〉仍属于公司);

  3农户将培育好的农产品交付公司回收。

 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,可以参照执行。我想这个跟一般意义上的订单农业存在差异,但是,可以借鉴思路。当然,种植农作物与饲养又有很大的差异,农民的意愿、风险的承担等可能都成为项目实施的障碍。

  仅仅提出思路供参考和讨论。

版权声明:

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本网除原创、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,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、立场,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,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!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,如对转载、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(sfd2008@qq.com)联系,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。

排行

税屋网 | 关于我们 | 网站声明 | 联系我们 | 网站纠错

主办单位: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运行维护:《税屋》知识团队    电子营业执照

地址: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

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

  • 服务号

  • 综合订阅号

  • 建安地产号